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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玉 琼与商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琼,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玉琼,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商武,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执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商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武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