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15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玉 琼与商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琼,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15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玉琼,女,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商武,男,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2017)川0411执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商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武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