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行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谢庭芳与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庭芳,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资阳市雁江区小院中心卫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2002行初61号原告谢庭芳,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定代理人罗吉胜,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正兴街209号区级机关办公区2栋4楼。法定代表人樊劲,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邓平,系四川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资阳市雁江区小院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中心街32号。法定代表人徐明海,职务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洪军,系资阳市雁江区小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庭芳诉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三人资阳市雁江区小院中心卫生院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庭芳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庭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庭芳撤回起诉。本案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庭芳负担。审 判 长 张雅丽人民陪审员 李学勤人民陪审员 付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甘 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