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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9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焕诉被告沈阳瀚威心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沈阳瀚威心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9620号原告:王焕,女,199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瀚威心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白塔路156号6楼611-1。原告王焕与被告沈阳瀚威心理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焕负担。审判员 关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晓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