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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全治与李新峰、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治,李新峰,李建峰,时卫华,杨小彩,毕洪涛,翟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65号原告:张全治,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李新峰,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李建峰,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时卫华,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被告:杨小彩,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毕洪涛,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翟永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全治与被告李新峰、李建峰、时卫华、杨小彩、毕洪涛、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治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全治承担。审 判 长  田新生人民陪审员  赵华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