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张全治与李新峰、李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治,李新峰,李建峰,时卫华,杨小彩,毕洪涛,翟永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65号原告:张全治,男,汉族,1962年6月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李新峰,男,汉族,1971年11月2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李建峰,男,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时卫华,男,汉族,1980年3月10日出生,住。被告:杨小彩,女,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毕洪涛,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翟永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审理原告张全治与被告李新峰、李建峰、时卫华、杨小彩、毕洪涛、翟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治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张全治承担。审 判 长 田新生人民陪审员 赵华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