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吕海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海良,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广饶县,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饶县大王镇吕庄村。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12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广饶县人民检察院以广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海良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海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吕海良多次翻墙进入本村吕某家中,盗窃吕某存单五张(共计人民币39607、79元)、现金人民币1000元。后被告人吕海良分多次到山东广饶商业银行冯庄分理处取走五张存单上的全部现金并消费。另查明,2017年12月,被告人吕海良的亲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吕某的财产损失,被害人吕某对被告人吕海良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海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陈述、证人陈某证言、山东广饶商业银行储蓄存单、广饶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广饶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害人谅解书、广饶县大王镇吕庄村村民委员会证明及被告人吕海良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海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海良自愿认罪,并为可能判处的罚金提供了财产担保,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海良已退赔,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海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中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紫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