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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02民初10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龙福、叶贱石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福,叶贱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0160号原告:王龙福,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叶贱石,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龙福诉被告叶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9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签收该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交本案受理费5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倩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