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10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龙福、叶贱石等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福,叶贱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0160号原告:王龙福,男,汉族,1976年11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叶贱石,男,汉族,1971年10月9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受理原告王龙福诉被告叶贱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9月15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签收该缴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交本案受理费53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倩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