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冠翁、张华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冠翁,张华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353号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16层B室。法定代表人:鲁军,职务总经理。被告:黄冠翁,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华兴,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冠翁、张华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