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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冠翁、张华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黄冠翁,张华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5353号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16层B室。法定代表人:鲁军,职务总经理。被告:黄冠翁,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张华兴,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冠翁、张华兴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港联不动产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文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咏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