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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1965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与湛江市源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湛江市源泰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1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西路111号。法定代表人:WONGANNPINGRICHARD,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市源泰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奋勇高新区东盟产业园清迈西路与裕廊交叉口以西南房屋,组织机构代码:914408003455118500。法定代表人:陈龙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梅特勒-托利多(常州)称重设备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湛江市源泰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411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旭光审判员  冒巧燕审判员  宛华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亚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