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邢传之、刘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邢传之,刘保霞,夏洋洋,彭传忠,夏万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283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法定代表人:张风文,行长。被告:邢传之,男,195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刘保霞,女,196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夏洋洋,男,198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彭传忠,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夏万平,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被告邢传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嫣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