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财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赵剑华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赵剑华,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124号申请人: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1座36层3605号。法定代表人:姜霞,总经理。被申请人:赵剑华,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招银大厦9层3-8室。法定代表人:陈丁。申请人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剑华、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剑华、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37.8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0月向本院出具《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此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赵剑华、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凯信联合资本管理(武汉)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剑华、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37.8万元的财产,具体明细为:查封被申请人赵剑华、武汉世纪泽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北长并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4%的股权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查封被申请人赵剑华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江岸区高雄路1号国信城3-2-302的房屋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三年期限届满之日止;冻结被申请人赵剑华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62×××74账号保全期限为保全实施之日起至12个月期限届满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管秋荣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