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胡惠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刑初191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惠强(绰号“黑鬼”),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新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日被羁押,同年11月3日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7)18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惠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正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胡惠强以号码为131×10的手机作为贩毒联络工具,驾驶助力车窜至中山市古镇镇海洲绿博园××物流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黎某和贩卖毒品海洛因4包(净重0.19克),随后,被预伏的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被告人胡惠强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及助力车1辆,从黎某和身上缴获上述交易的4包毒品。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中山市公安局古镇分局曹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称量取样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中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尿检照片、医疗诊断资料、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黎某和的证言、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证人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闪林章的证言、被告人胡惠强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惠强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海洛因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胡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惠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惠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19克、作案用手机1部(号码为131××10),予以没收,由扣押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宏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巫斯霞李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