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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琪鸿、程晓慧与唐跃民、第三人黄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琪鸿,程晓惠,唐跃民,黄玉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2民初2423号原告:黄琪鸿,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济川乡。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晓慧(原告黄琪鸿妻子),女,住四川省营山县济川乡。原告:程晓惠,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济川乡。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华,营山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跃民,男,195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第三人:黄玉莲,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济川乡。原告黄琪鸿、程晓慧与被告唐跃民、第三人黄玉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晓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华、被告唐跃民、第三人黄玉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琪鸿、程晓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履行2013年5月8日与第三人签订的《门市买卖合同》,并限期协助二原告将该房屋过户至二原告名下;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黄琪鸿与第三人黄玉莲系姐弟关系。2013年5月8日,原告黄琪鸿委托第三人黄玉莲与被告签订《门市买卖合同》,被告自愿将坐落在营山县东方花园小区1-11号门市(建筑面积54.04平方米)出售给原告。房屋总价款800000元,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约定分期付款,原告签订合同时付购买款100000元,2013年6月15日付款670000元,余款3万元在办理好各种手续后付清,在办理两证时由被告承担所有税费。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发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该门市交与二原告,但迟迟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作为前列请求之判决。被告唐跃民辩称,本案诉争门市系2009年安置,由于政策原因一直未能办理房产证,自然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此过错不在于被告。2017年6月后,诉争门市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但现在税费较当初高出许多,由于经济紧张,被告现在没有能力负担税费,希望原告给予二年的宽限时间,一定将房屋过户在二原告名下。第三人黄玉莲陈述,二原告当时在外务工,没有时间回家,便委托我与被告签订《门市买卖合同》,并把部分购房款支付给被告。经审理查明,第三人黄玉莲与原告黄琪鸿系姐弟关系。2013年5月8日,原告黄琪鸿、程晓慧夫妻二人委托第三人黄玉莲与被告唐跃民签订《门市买卖合同》,其中约定:甲方(唐跃民)自愿将坐落在营山县东方花园小区1-11号门市(建筑面积54.04平方米)房产出卖给乙方(黄玉莲)。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该合同有唐跃民与黄玉莲的签名。2013年5月8日,黄玉莲向唐跃民支付购房款10万元。2013年6月13日,二原告向黄玉莲转帐65万元,黄玉莲于2013年6月14日向唐跃民支付购房款67万元。以上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并有《门市买卖合同》、银行转帐凭证及文平康、段绍忠、程大茂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庭审中,被告陈述自2017年6月始,诉争门市才可以办理产权登记。二原告当庭表示放弃要求被告将该门市的水、电、气过户给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黄琪鸿、程晓慧委托第三人黄玉莲与被告唐跃民签订《门市买卖合同》,合同系二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便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过户的义务。虽然导致多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不能归责于被告一人,但被告陈述自2017年6月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被告便应当积极协助二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给予二年的宽限时间办理过户登记,其请求时间过长,本院酌定被告三个月内协助二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跃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协助原告黄琪鸿、程晓慧将位于营山县东方花园小区1-11号的门市过户到黄琪鸿、程晓慧名下。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唐跃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