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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民初1968号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龙景工业园D栋6楼。法定代表人:丁润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根,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应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河北大街融富中心A区1号楼1单元1901号。法定代表人:周锦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壮举,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正根、姜应民、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壮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即付欠款人民币208730元;2、判令被告违约延迟付款期间内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62619元(计算自2014年5月14日至2017年3月31日共计30个月)。当庭明确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给付违约延迟付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2014年5月14日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29日和2013年7月12日,原、被告双方分别签订建筑模型和户型模型合同各一份,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货款。原告催要,被告未付,故诉至法院。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合同是真实的,原告所述模型制作合同和付款凭证也是真实的,但根据合同约定整体沙盘模型为200平方米,价格为180万元,而原告实际交付的沙盘模型为156.4平方米,根据合同计算其价款为140.76万元,因此被告不欠原告款项并超额支付;2、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只有在验收合格后才能收到33%的模型款,到目前为止由于原告制作的沙盘与合同约定的沙盘有较大的出入,因此原被告双方从未对沙盘进行验收,原告依照合同是无权主张剩余欠款,且应当返还多出部分;3、原告方出示的付款承诺,形式上是原告给被告的付款请求,虽加盖公章但该公章如何加盖及谁加盖的均未知,因此从合法性、真实性均不能作为原告主张欠款的证明。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模型制作合同书》,合同主要约定:一、(一)项目名称:邯郸御景江山城项目;(二)模型比例:环境模型比例1:60,住宅建筑模型比例:1:70,地盘面积10m*20m,两边台子10m*10m;二、1、验收地点:邯郸项目售楼处,验收后甲方(被告)项目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签字确认。三、(一)项目造价:总体沙盘模型(包括光电、底座)制作安装费1800000元,面积200平方米。(二)付款方式:1、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30%模型预付款,即540000元;2、模型运送邯郸项目售楼处支付35%模型款,即630000元;3、模型在甲方售楼部组装完验收合格,甲方支付33%模型款项594000元;4、2%模型质保金36000元于模型质保期一年满,无质量问题后进行支付。2013年7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尼克模型制作合同》,合同主要约定:一、工作范围:乙方(原告)负责为甲方(被告)制作邯郸御景江山城户型模型;二、工期为2013年7月25日完成制作;四、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制作价格:15000*13套=195000元,户型底座:8000*12套=96000元,合计291000元;付款方式:1、甲方书面指令发出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50%,即145500元;2、模型在邯郸安装完成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47%,即136770元;3、留3%模型质保金即8730元,质保期一年,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原、被告分别在协议上加盖合同章。两份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合同项下的沙盘模型和户型模型,被告接受了货物。被告支付了两份合同的部分货款后不再支付货款,原告催要余款,被告未付,双方争议成讼。另查明,2016年11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关于邯郸御景江山城模型付款承诺》,该承诺主要内容:2013年1月29日签订的制作御景江山城模型合同,已经支付160万元,未付余款为20万元,模型在现场;2014年2月29日签订的制作邯郸御景江山城户型模型合同,模型于2014年5月交付完成,模型在现场安置,已付款282270元,未付余款为8730元;两项合同合计欠款208730元。被告在该承诺上加盖公章。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模型制作合同书》、《尼克模型制作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约为被告提供户型模型和沙盘模型,被告亦应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关于邯郸御景江山城模型付款承诺》,形式虽然是原告给被告的信函,但内容涉及双方对模型的付款约定,且被告在该承诺上加盖公章,故视为对付款约定的认可。被告辩称原告制作的沙盘模型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没有进行验收,被告不欠原告价款并超额支付的理由,因原告将户型模型与沙盘模型交付被告后,被告在合理的时间内并没有对模型提出异议,且依约支付了部分价款,并于2016年11月17日与原告达成了付款承诺,视为对两份模型的验收合格,故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利息,应自付款承诺签订的日期开始计算,原告要求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尼克艺术设计有限公司欠款共计20873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由被告邯郸市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乙莹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