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汤鉴其与汤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鉴其,汤真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42号原告:汤鉴其,男,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良(系原告儿子),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汤真法,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汤鉴其与被告汤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汤鉴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声明自行协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鉴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