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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汤鉴其与汤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鉴其,汤真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4642号原告:汤鉴其,男,194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良(系原告儿子),住浙江省青田县。被告:汤真法,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汤鉴其与被告汤真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汤鉴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声明自行协商,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汤鉴其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忠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刘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