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督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国伟与被申请人柴顺忠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国伟,柴顺忠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督151号申请人:侯国伟,男,197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荥阳市人。委托代理人王永寿,青海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柴顺忠,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蒙古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申请人侯国伟与被申请人柴顺忠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2017)青2221民督15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柴顺忠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自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青2221民督15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侯国伟负担。审判员 董永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