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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与晏吉琼、刘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晏吉琼,刘文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507号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地址:仪陇县新政镇琳琅大道三段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585157584G。负责人:曹雪莲,行长。被告:晏吉琼,女,汉族,出生于1963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刘文志,男,汉族,出生于1958年10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诉被告晏吉琼、刘文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新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媛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