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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4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1943号原告: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梅山湖路以西人民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336848654M。法定代表人:张传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XX,安徽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大夏1703-17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56683M。法定代表人:汪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金寨县梅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孝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同功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安徽埃尔晟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德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盼盼(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