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93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9366号原告: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峡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38994B。法定代表人:胡志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国友,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丹,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02889。法定代表人:叶有泉,董事长。原告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计1676.5元,由原告乐清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汤 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麻洪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