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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2民初49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戴运会与徐松、六安正时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运会,徐松,六安正时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972号原告:戴运会,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霍家宝,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松,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正时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山,公司总经理。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管红,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操冰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戴运会诉被告徐松、六安正时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一致协议为由撤回对三被告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运会撤回对被告徐松、六安正时达城市配送有限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的诉讼。案件诉讼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戴运会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晓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云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