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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卢合生与谭海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合生,谭海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2民初1268号原告:卢合生。被告:谭海友。原告卢合生与被告谭海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卢合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工费1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提交被告的住所详址、身份情况及联系方式。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明确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合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原告卢合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印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