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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民终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及一审被告周某1、何某、平凉天源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焦某、周某2民间借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金某,周某1,何某,平凉天源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焦某,周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民终62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1,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金某,住甘肃省天水市。一审被告:周某1,住甘肃省平凉市。一审被告:何某,系周某1之妻),住甘肃省平凉市。一审被告:平凉天源酿造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某,该公司经理。一审被告:焦某,住甘肃省平凉市。一审被告:周某2(系被告周某1、何某之子,住甘肃省平凉市。上诉人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金某及一审被告周某1、何某、平凉天源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焦某、周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502民初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甘肃鑫海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兰斌审判员  白 瑞审判员  曹小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芳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