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次尔旦珠与杨利清、陈位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完毕通知书
法院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里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2017)川3422执37号申请人次尔旦珠,男,藏族,1982年生,住四川省木里县人。被执行人杨利清,男,汉族,1981年生,住四川省木里县。被执行人陈位每,女,藏族,1985年生,住四川省木里县。次尔旦珠与杨利清、陈位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木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次尔旦珠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利清、陈位每超期未给付的借款共计人民币484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我局于2017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杨利清、陈位每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利清、陈位每于2017年9月28日主动履行了执行款现金15700.00元,并向我局提供了财产线索,我局于2017年9月30日到凉山农商银行木里县李子坪分理处,冻结扣划杨利清存款32700元,并由我局转交给申请人次尔旦珠。至此,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3422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履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龙 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仁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