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存柱与王红江、宝鸡市惠元林业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柱,王红江,宝鸡市惠元林业生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柱,男,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被执行人王红江,男,汉族,1978年9月19日出生,住宝鸡市金台区。被执行人宝鸡市惠元林业生态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组织机构代码687961878。法定代表人王红江,任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张存柱与王红江、宝鸡市惠元林业生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晶代审 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