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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靖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刑更150号罪犯李靖,男,1987年出生,户籍所在地:昌吉市,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了(2014)乌中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靖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止。2016年3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23刑更2号裁定减刑11个月。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7年9月26日以罪犯李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9月26日至9月30日,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一五年下半年、二○一六年上半年、二○一六年下半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一六年二月、二○一六年六月、二○一六年九月、二○一七年一月、二○一七年三月获得监狱季度表扬奖励。在教育改造方面,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作业,主动学习法律文化知识,积极参加小组讨论。在2015年下半年、2016年上半年、2016年下半年服刑人员思想统考中,考试成绩均为合格。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靖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罪犯李靖犯罪性质属于暴力性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减刑幅度应从严撑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靖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檑审 判 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东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