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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明刚与四川省明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刚,四川省明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3执327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刚,男,生于1965年7月16日,汉族,住剑阁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明刚与四川省明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明刚依据(2017)川0823民特1号民事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费6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7.2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明万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余额、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学斌审判员  蒲玉章审判员  乔 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明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