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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8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高苏东与唐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苏东,唐秀斌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内0928民初757号原告:高苏东,男,汉族,1967年2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初中文化,农民。被告:唐秀斌,男,汉族,1981年8月8日出生(身份号码×××),高中文化,个体户。原告高苏东与被告唐秀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苏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秀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苏东依法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唐秀斌给付劳动报酬24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唐秀斌自有打井设备,在全旗范围内政府农开办打项目井。2015年被告雇佣原告高苏东为其打井、维修,约定月工资5000元,2015年至2016年每年春季开工、冬季停工。从2015年至2017年初止,被告所做的政府项目工程的专项款已全部结算,但是被告仍未偿还原告劳动报酬24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唐秀斌未作答辩。原告高苏东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一组证据是《欠条》,证明目的是被告唐秀斌欠原告高苏东工资款24000元。被告唐秀斌未到庭也放弃了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欠条》是被告唐秀斌出具的,且有被告唐秀斌在借款人处签名,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并对以上被告唐秀斌欠原告高苏东工资款24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高苏东与被告唐秀斌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唐秀斌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资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秀斌支付原告高苏东24000元工资款,此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唐秀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阿拉腾敖其尔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吴晓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