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叶明飞与杨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飞,杨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380号原告:叶明飞,男。被告:杨祖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飞与被告杨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叶明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明飞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