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181民初3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叶明飞与杨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明飞,杨祖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民初3380号原告:叶明飞,男。被告:杨祖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明飞与被告杨祖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叶明飞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明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明飞承担。审判员  何彩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