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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944号

周建明与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明,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944号

申请执行人:周建明,男,汉族,1966年3月29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潘林,男,汉族,1973年5月13日出生,住正阳县。关于周建明申请执行潘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724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林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林在河南正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陡沟镇支行账户(账号:)上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学金

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

审判员  史连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