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蒋童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危险驾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3111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蒋童,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翠云街中段***号*幢*单元*楼*号,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案由犯危险驾驶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川0703刑初466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童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蒋童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