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18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毕治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鲜,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执行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鲜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案件款19801.32元,申请执行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结案证明,同意法院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7)豫048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中涉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小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