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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林钦龙与林跃艺、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钦龙,林跃艺,林燕,李两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4515号原告:林钦龙,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跃艺,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燕,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永康市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李两成,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林钦龙与被告林跃艺、林燕、李两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林钦龙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林钦龙负担。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凤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