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执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元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02执1139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佳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院(2016)川08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恒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8322.36元(本金202450.28元、2016年7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利息60735.08元、案件受理费2168.00元、执行费2969.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小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梅洪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