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民初32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张广安、常新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张广安,常新辉,张广坤,张明仁,张明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3279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古柳树村。法定代表人:任洪增,行长。被告:张广安,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常新辉,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张广坤,男,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张明仁,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被告:张明海,男,195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与被告张广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未按时预交诉讼费,本院通知后,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仍未预交或申请减、缓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海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金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翟嫣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