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74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蒋元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蒋元芬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7499号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人民路西侧银河二路北侧港利?锦绣江南(西区)B-2#楼0103室。法定代表人:邓绍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凯,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安徽黄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蒋元芬,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元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宿州南翔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575元,蒋元芬自愿负担575元。审 判 长 李 清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春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