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督4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终结肖亚文支付令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亚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督413号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卫,系松江支行行长。被申请人:肖亚文,住榆树市。申请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肖亚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要求撤回支付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吉0182民督41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用由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哲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