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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7执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白二则与白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二则,白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627号申请执行人:白二则,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被执行人:白世荣,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红庆河镇。本院执行的白二则与白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0627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白世荣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世荣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纳林希里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世荣在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纳林希里支行开设的存款账户,冻结方式:只收不付。本裁定立即执行。法官:杜鹏程执行员  :张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