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执字第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林京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林京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京臣,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与林京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京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京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00×××00账户存款20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