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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执字第3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林京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林京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栖执字第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京臣,男,196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执行栖霞市浩宇果蔬有限公司与林京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林京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京臣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00×××00账户存款2043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春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