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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2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健与翁亚益、翁雪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翁亚益,翁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70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翁亚益,男,1989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翁雪明,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王健与翁亚益、翁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7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调解书:一、翁亚益、翁雪明归还王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支付利息人民币10000元,合计110000元,由被告自2016年8月起的每月月底前履行10000元,直到付清为止。若被告任何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按照138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本起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今后双方别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王健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翁亚益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常熟市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健和被执行人翁雪明达成一致协议,由被执行人翁雪明于2017年10月11日支付申请人1万元,于2017年11月底前支付2万元,2017年12月底前支付2万元,2018年1月底前支付2万元,2018年2月、3月、4月、5月底前各支付1万元。如果被执行人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人放弃剩余执行标的,本案双方当事人别无纠纷。如果被执行人逾期履行上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申请人有权就总额138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70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顾晓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