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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左东梅、李久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东梅,李久华,崔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左东梅,女,1966年4月20日出生,回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久华,男,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崔秀芳,女,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左东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久华、崔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