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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舶与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舶,李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411号原告:李舶,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荣,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春红,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合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舶诉被告李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舶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卢 帆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欢打印:扈艳红校对:王达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