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105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尹芳和华能华家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芳,华能华家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1105号原告尹芳,女,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现租住兰州市五泉山甘肃省档案馆对面。被告:华能华家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法定代表人:刘顺富,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生俊,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芳与被告华能华家岭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尹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尹芳与华能公司多次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判令尹芳与华能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判令华能公司承担对尹芳的全部法律规定的责任。二、判令华能公司补交尹芳2014年6月-2017年4月的社会保险,并补发福利劳保。三、判令华能公司支付尹芳2014年6月15日-2017年4月20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64999元;2014年6月15日-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周末加班费37111元;2014年6月15日--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节假日加班费12954及加班未发放加班费的经济补偿57532元。四、判令华能公司支付尹芳2014年6月15日-2014年8月30日及2015年6月1日-8月30日期间未按时发放工资的经济赔偿19250元。五、判令华能公司支付尹芳180天的产假工资21000元;生育营养费875元,分娩补助300元,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单为准);支付尹芳产检日未安排替班人员工资1984元以及怀孕7个月后为减轻劳动量的经济赔偿3000元。事实与理由:尹芳于2014年6月15日应聘于华能公司,为该公司职工食堂厨师,口头约定工资3500元/月。尹芳入职后,华能公司三个月未发放工资,直至第四个月,该公司让尹芳签了一份承包合同,尹芳对此提出质疑,得到的回复是不签工资发不了,尹芳迫于无奈签了承包合同。2015年9月,华能公司仍以不发工资的方式让尹芳签了一份劳务派遣合同,并附自动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2017年4月10日,尹芳向华能公司请产假180天,获批准,但没有产假工资。2017年4月20日华能公司告诉尹芳可以支付1470元最低生活保障。尹芳在华能公司工作近三年,但该公司未给尹芳发放福利劳保,认为受到歧视侮辱,故酿成纠纷。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9月尹芳与兰州福润德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2015年9月14日尹芳与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签订《劳务协议书》,均被派遣至华能公司职工食堂工作,岗位为厨师,与人力资源派遣公司约定,派遣期限自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9月13日。2016年9月派遣期届满后尹芳与派遣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将派遣期限延长至2017年9月13日。2017年4月26日尹芳向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7月2日仲裁委作出甘劳人仲裁字[2017]第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院认为,劳动争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纠纷,其实质是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存在劳动关系且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甘肃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与尹芳存在劳动关系,应当履行对尹芳的相关义务。华能公司作用工单位,与尹芳形成用工管理关系,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华能公司非本案适格主体,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当。尹芳要求判令其与华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尹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兰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