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行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刘书文与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文,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行初119号原告刘书文,男,198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新蔡县。委托代理人万方亮,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段少良,北京德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申保卫,县长。被告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梁洪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海丽,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建民,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书文因房屋征收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向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书文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方亮、段少良,被告月亮湾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周海丽、韩建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书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已经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新蔡县月亮湾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书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书文负担。审判长 刘 战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