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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3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峨眉山市信康建材租赁站与黄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峨眉山市信康建材租赁站,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3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信康建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经营者:朱信康,男,生于1958年3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执行人:黄勇,男,生于1959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313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峨眉山市信康建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黄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租金30283.5元、丢失钢管、扣件的赔偿费23150元、垫付的诉讼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规定,未依法申报个人财产状况,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裁定对被执行人黄勇在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工资收入从2017年7月11日起,每月扣留2200元,并对其应领取的年终目标奖予以扣留,合计扣留金额56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扣留的被执行人黄勇的工资等收入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