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梁俊凤与范爱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凤,范爱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梁俊凤,女,195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修武县。被执行人范爱风,女,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本院在执行梁俊凤申请执行范爱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梁俊凤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1民初3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甜甜审 判 员 陈士杰代理审判员 冯文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