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子红与张致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红,张致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445号原告:杨子红,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致素,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原告杨子红诉被告张致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子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杨子红负担。审判员 王天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蓝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