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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54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子红与张致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子红,张致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5445号原告:杨子红,女,195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张致素,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宜城市人,住宜城市。原告杨子红诉被告张致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子红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子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原告杨子红负担。审判员  王天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蓝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