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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民终1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徐学琴、徐学刚与董文武、范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学琴,徐学刚,董文武,范福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民终12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学琴。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学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文武。原审被告:范福国。上诉人徐学琴、徐学刚因与被上诉人董文武、原审被告范福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6)辽0604民初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学琴、徐学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学琴、上诉人徐学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学琴、上诉人徐学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徐学琴、上诉人徐学刚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梅审判员  王殿龙审判员  张峻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政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