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8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水秀与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水秀,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209号原告:宋水秀。被告:宋磊。原告宋水秀与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宋水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