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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82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宋水秀与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水秀,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8209号原告:宋水秀。被告:宋磊。原告宋水秀与被告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宋水秀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甄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