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2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郭政、王永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政,王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433号申请执行人郭政,男,1962年10月16日生,住宁津县城区。被执行人王永明,男,1965年1月29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