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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朱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朱莹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2436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梅溪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57360454X。法定代表人:江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祖银,男,该公司销售服务部营销经理。被告:朱莹,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与被告朱莹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闽清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莉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