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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9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9494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小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小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9494号之一原告: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塘桥镇西塘公路288号。法定代表人:周启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利亚,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小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花桥村11幢。法定代表人:潘福冬。原告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小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3元,诉讼保全费840元,合计170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通力金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建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建梅 微信公众号“”